?
????
申請人:趙某
被申請人:清遠市公安局清新分局????????????
住所:?清新區(qū)太和鎮(zhèn)府前路7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葉軍強??職務:?局長??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2018年1月17日對李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決定(清公清新行罰決字〔2018〕0011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其不服清公清新行罰決字〔2018〕0011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其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15日21時許,在清遠市清新區(qū)山塘鎮(zhèn)某地,李某伙同他人毆打某,致趙某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李某的陳述和申辯、趙某的陳述、勘驗筆錄以及證人證言等。
本機關認為,?清遠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對李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維持清遠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對李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清公清新行罰決字〔2018〕0011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二0一八年二月八日
一式四份,申請人、被申請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