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征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征地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
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 ?/span>二、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一)征地批準機關: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批準文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府土審(19)〔2024〕176號,詳見附件1)。
(三)批準時間:2024年12月5日。
(四)批準用途:規(guī)劃安排作為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城鎮(zhèn)建設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本批次征地涉及吉田鎮(zhèn)旺南經濟聯(lián)合社,總面積0.8705公頃,其中:農用地0.5504公頃(林地0.5504公頃),未利用地0.3201公頃。征收土地的四至具體范圍詳見用地勘測定界圖(詳見附件2)。
四、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一)征地補償標準:依照《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清府〔2024〕13號)標準執(zhí)行,具體如下:
(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參照《關于印發(fā)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建設項目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山府發(fā)〔2018〕22號)。
(三)留用地安置: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計取,留用地折算成貨幣補償,補償標準為320萬元/公頃。
(四)社會養(yǎng)老保險安置:按《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政策的意見〉的通知》(清府辦函〔2021〕136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五、征地補償及支付對象
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村集體,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費用支付給所有權人。征地補償費在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付清。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共10個工作日)。
七、其他事項
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就《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府土審(19)〔2024〕176號)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特此公告
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