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guī)劃管理技術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規(guī)范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guī)劃管理,維護市容市貌整潔和公共安全,促進宜居環(huán)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清遠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清遠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規(guī)劃管理。本市其他地區(qū)可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基本原則
(一) 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必須符合《清遠市戶外廣告專項規(guī)劃》分區(qū)控制要求。
(二) 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必須以人為本,符合生態(tài)環(huán)保的要求,并應符合相關的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范,不得影響公共利益。
(三) 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必須貫徹少而精的原則,注重與周邊人文景觀、自然環(huán)境相協(xié)調、與建(構)筑物風格和市容景觀相協(xié)調,達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觀和夜間亮化的和諧統(tǒng)一。
(四) 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應體現繼承傳統(tǒng)和創(chuàng)新發(fā)展相結合,鼓勵使用新媒體、新形式、新技術及新材料,運用先進的設計理念和靈活多樣的藝術表現形式,體現本市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時代感。
第四條 術語含義
(一) 本規(guī)定所稱戶外廣告,是指以發(fā)布商業(yè)性或者公益性廣告內容為目的,利用戶外場地、建(構)筑物等設置的廣告,包括:
1、在道路、廣場、綠地、水域、車站、碼頭等公共場地或者非公共場地的空間、建(構)筑物外表上,利用各種形式設置的戶外商業(yè)、公益廣告設施;
2、利用公交站場、候車亭、報刊亭、電話亭等公共設施設置的展示牌、燈箱、櫥窗等廣告設施或者利用工地圍墻繪制、張貼的廣告。
(二) 本規(guī)定所指招牌,是指為發(fā)布單位名稱標識、商業(yè)字號標識、建(構)筑物名稱標識而使用的,以牌、匾、燈箱、霓虹燈等為主要形式的廣告載體。
(三) 戶外廣告和招牌可分為附著式和落地式兩類。
附著式廣告——附著于建(構)筑物、公共設施設置的廣告看板、燈箱、霓虹燈或其他形式的廣告載體。
落地式廣告——直接從地面安裝的單個或多個柱體支撐的(各種材料制作的)廣告看板、燈箱、顯示屏(牌)、霓虹燈及其他形式的廣告載體。
第五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基本要求
(一) 不得妨礙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
(二) 形狀、規(guī)模、色彩等應與周邊環(huán)境相協(xié)調。
(三) 不得對其所附著的建筑物或周邊建筑物的建筑立面形象造成不良影響。
(四) 不得妨礙建筑物、相鄰建筑物或其它相鄰公共設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
(五) 應當制作精良,選用節(jié)能、環(huán)保材料。
(六) 同一地段的廣告和招牌應成組設置,規(guī)格統(tǒng)一。
(七) 戶外廣告的空間布局應符合專項規(guī)劃的要求。
(八) 禁止設置永久性的落地式戶外廣告。
(九) 除交通、旅游和公益設施外,不得設置指示類廣告牌。
第六條 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情形
(一) 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設置的:
①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牌、道路隔離欄(人行道隔離欄、車行道分離欄、交通護欄)(圖1);
②交通指路牌;
③交通執(zhí)勤崗設施;
④高架道路及高架軌道交通護欄、隔音板;
⑤道路、橋梁、隧道防撞墻;
⑥其他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志。
(二) 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有下列情形的:
①道路紅線寬度小于20米(商業(yè)中心除外),或人行道寬度小于3米道路上的落地式廣告;
②道路交叉口視距三角形范圍內;
③除道路隔離欄外的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10米范圍內(圖2);
圖2 交通設施、標志周邊戶外廣告設置示意圖
④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郵筒、出租車停靠點招牌等設施5米范圍內;
⑤影響河道、防洪堤圍的安全防護范圍內;
⑥影響地下管線、高壓電力架空線和其它生命線的安全運行空間(圖3);
⑦電力、電信桿上;
⑧人行天橋落地扶梯、過街地道、公路收費站、立交橋落地匝道、軌道交通等人流和車流出入口10米范圍內(圖4);
圖4 人行天橋、過街地道周邊戶外廣告設置示意圖
⑨利用交通島、道路防護綠地范圍內;
⑩其他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及交通安全視線的情形。
(三) 妨礙生產和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
①延伸擴展至道路紅線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圖5);
②利用城市橋梁和立交橋的;
③在居住建筑窗間墻、窗肚墻設置霓虹燈、燈箱、電子顯示屏的;
④在大量車流、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兩側各5米范圍內及其它影響消防安全區(qū)域;
⑤建筑物消防登高面上;
⑥其他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 利用行道樹或者侵占、損毀綠地的,有下列情形的:
① 依附于行道樹或影響行道樹生長的(圖6);
圖6 行道樹戶外廣告設置示意圖
② 道路綠化分隔帶中;
③ 遮擋綠化景觀的(圖7);
④ 損壞綠化植物及園林設施的;
⑤ 其他利用行道樹或毀損綠地的情形。
第七條 鼓勵戶外廣告設置采用新材料、新工藝、節(jié)能環(huán)?;蚓哂辛己靡咕靶Ч膽敉鈴V告設施,但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一) 在居住區(qū)及其周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避免噪聲污染、光污染和遮擋日照等對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響。
(二) 配置戶外廣告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置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八條 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確需在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宣傳開發(fā)項目的,可申請設置房地產戶外廣告(立柱廣告除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不得申請設置房地產戶外廣告。房地產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項目建設期。
第九條 公益廣告原則上不單獨設置。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置規(guī)定
第1節(jié) 附著式廣告設置規(guī)定
第十條 在不影響建(構)筑物風格的前提下,可利用相應建(構)筑物設置附著式廣告,但不得覆蓋建(構)筑物的玻璃幕墻和窗戶,不得妨礙相鄰方通風采光。提倡和鼓勵附著式廣告與建(構)筑物主體同步規(guī)劃設計,同步施工建設。
附著于建(構)筑物的戶外廣告應當平行或者垂直外墻設置。
第十一條 平行于建(構)筑物外墻設置的廣告
(一) 允許平行于建(構)筑物外墻設置戶外廣告的位置(圖8)
① 高層建筑主體墻面(僅限專項規(guī)劃確定的宜置區(qū)或路段);
② 建筑高度不超過24米的多層建筑和高層建筑裙樓的主體墻面;
③ 門楣上;
④ 騎樓檐下。
(二) 結合建筑物立面設計而預留的嵌入式廣告視為平行建筑外墻面設置的戶外廣告。
(三) 一般要求(圖9)
圖9 平行于建筑物外墻廣告不允許出現的位置和情形
① 墻面設置戶外廣告(包括廣告牌和結構)高度和寬度不得超出建(構)筑物外墻;
② 底部凈空高度須大于4米,戶外廣告外表面距離墻面不得超過0.6米;
③ 除專項規(guī)劃確定的宜置區(qū)(路段)外,不得在建筑主體的窗間墻上設置。
(四) 宜置區(qū)(路段)高層主體建筑側墻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面積不得超過所在實體墻面(扣除窗戶)面積的1/3;多層(或高層建筑裙樓)建筑物側墻面可以設置占滿整幅墻面的戶外廣告,但不得遮蔽窗口(圖10)。
(五) 在建筑沿城市干道立面設置平行建筑墻面戶外廣告的,其面積不得超過所在實體墻面(扣除窗戶)面積的1/2。
(六) 平行門楣設置的戶外廣告,其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4米,上沿不得高于二層窗戶下沿,且總高度不得大于3米,寬度應以建筑開間為單元,厚度不得大于0.3米(圖11)。
圖11 一層門楣戶外廣告設置示意圖
圖12 平行騎樓檐下墻面的戶外廣告設置示意圖
(八) 除宜置區(qū)(路段)的商業(yè)建筑以外不允許在建(構)筑物外墻設置實物造型廣告。
(九) 投影廣告(包括投影器材)的位置、大小、色彩應與建筑立面造型、建筑照明效果有機結合。
圖13 垂直于建筑物外墻廣告允許出現的位置
(一) 允許垂直建(構)筑物外墻設置戶外廣告的位置(圖13)
① 只允許在戶外廣告專項規(guī)劃確定的宜置區(qū)(路段)設置;
② 建筑主體墻面;
③ 騎樓檐下。
(二) 垂直建(構)筑物外墻戶外廣告設置要求(圖14)
圖14 垂直于建筑墻面戶外廣告設置示意圖
① 廣告的外沿距離建(構)筑物的外墻不得超出1.8米,且不超過臨路路面寬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少于4.5米。在有上蓋的人行通道上方設置的,其下沿距地面不得少于4米;
② 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寬4米以內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③ 廣告上沿高度不得大于24米且不得高出附著墻面;
④ 退讓道路紅線距離小于3米的沿街建筑,不得設置垂直墻面的戶外廣告;
⑤ 相鄰廣告應對應建筑開間設置且水平間距不得小于6米;
⑥ 垂直于建(構)筑物外墻的戶外廣告,可采用霓虹燈、燈箱等形式制作,鼓勵采用新形式、新材料;
⑦ 同一路段上垂直建(構)筑物外墻設置的戶外廣告,其外沿距建筑物外墻的距離以及下沿距地面的高度應保持一致,廣告的形式和選材應協(xié)調統(tǒng)一。
(三) 騎樓檐下垂直墻面戶外廣告設置要求(圖15)
圖15 垂直于騎樓墻身戶外廣告設置示意圖
① 戶外廣告下沿距離地面不得少于3米;
② 相鄰廣告應對應建筑開間設置;
③ 廣告寬度與騎樓通廊等寬,不得超過騎樓外墻面,厚度不得大于0.3米。
第十三條 建(構)筑物頂廣告
(一) 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建(構)筑物頂部不宜設置附著式廣告設施。但因城市夜景燈飾建設確需設置的,必須符合規(guī)劃部門規(guī)定的建筑高度限制,經安全檢測部門出具安全檢測鑒定,可以設置字體廣告、通透式霓虹燈等形式的廣告,不得設置封閉版面的樓頂廣告。
(二) 建筑高度不超過24米(含24米)的建(構)筑物頂部可設置附著式廣告設施。但必須符合專項規(guī)劃要求,并經安全檢測部門出具安全檢測鑒定。
(三) 建(構)筑物頂設置廣告,其底部應緊貼樓頂;寬度不得超出建(構)筑物兩側墻面。
(四) 臨街建(構)筑物頂設置廣告,應平行于街道設置,結構架不得外露于臨街面。
(五) 凡納入夜景燈飾建設項目的,可適當放寬高度限制。
第十四條 圍墻戶外廣告設置要求
(一) 禁止利用圍墻(建設工地圍墻除外)設置任何形式的戶外廣告。
(二) 建設工地圍墻戶外廣告設置要求
① 建設工地圍墻一般應發(fā)布統(tǒng)一規(guī)格的公益廣告,對圍墻進行美化,做到形式、圖案、色彩相互協(xié)調;
② 公益廣告面積不得少于工地圍墻總面積的1/3,其中臨主干道的,不得少于工地圍墻總面積的1/2。
第十五條 附著于市政設施、公共設施的戶外廣告設置要求
(一) 地下通道內部禁止設置橫跨式戶外廣告,兩側墻身設置戶外廣告幅面長度不得大于5米,寬度不得大于1.5米,戶外廣告間距不得小于3米(圖16)。
圖16 人行地道戶外廣告設置示意圖
圖17 公交候車亭戶外廣告設置示意圖
① 利用公交候車亭設置戶外廣告,其規(guī)格、數量應當因地制宜并與周圍環(huán)境相協(xié)調;
② 公交候車亭戶外廣告應采用燈箱形式,廣告長度不超過3.5米,高度不超過1.5米, 且單塊面積不得大于5平方米,厚度不超過0.3米;
③ 公交候車亭的頂部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三) 書報亭上設置戶外廣告,面積應當小于5平方米;附著于各類商亭、防護亭等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每個亭體附著戶外廣告的面積應當小于2平方米。亭頂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圖18)。
(四) 嚴格控制結合城市家具如垃圾桶、座椅、公共電話亭等設置的戶外廣告,禁止設置以戶外廣告形式功能為主的城市家具。
(五) 路燈燈桿設置戶外廣告,應通過市政府組織的拍賣程序、并簽訂相關協(xié)議書,經戶外廣告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設置戶外廣告,并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圖19):
1、 戶外廣告不得影響信號燈、指示路牌以及燈光照明。
2、 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種燈桿上選擇其一設置戶外廣告,戶外廣告內容、色彩應協(xié)調,形狀、高度、朝向應一致,并與景觀相協(xié)調。
3、 每根燈桿上最多只準設置兩個戶外廣告。
4、 廣告牌面底部離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距人行道緣石外側不得小于0.2米,面積不得大于2平方米,單邊長度不得大于2米。
圖19 燈桿戶外廣告設置示意圖
(一) 在交通管制信號裝置周圍30米以內及其背景空間內,禁止設置戶外電子顯示屏廣告。
(二) 禁止朝道路來車方向設置戶外電子顯示屏廣告。
(三) 高、快速路兩側50米范圍內、路口10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戶外電子顯示屏廣告。
(四) 戶外電子顯示屏(公益性除外)只允許在戶外廣告專項規(guī)劃確定的宜置區(qū)(路段)設置。
(五) 只允許在建筑高度不超過24米的多層建筑和高層建筑裙樓的主體墻面設置。在城市主干道兩側(城市廣場和步行街除外)設置戶外電子顯示屏的,不得播放活動畫面,原則上每個固定畫面的播放時間不少于15秒,畫面切換應采取慢轉換方式。
(六) 附著在建(構)筑物上的電子顯示屏,其上沿距地面的距離不得大于建筑退讓道路緣石最小距離的一半(圖20)。
圖20 戶外電子顯示屏設置要求示意
第2節(jié) 落地式廣告設置規(guī)定
第十七條 基本要求
(一) 在人行道上設置落地式廣告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于4m。
(二) 在同一條道路原則上只準設置一種規(guī)格的落地式廣告,并按照規(guī)定間距設置,不得以不同規(guī)格的廣告套置。
(三) 落地式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必須符合戶外廣告專項規(guī)劃要求,并應通過市政府組織的招拍掛程序,簽訂相關協(xié)議后方能辦理。
第十八條 主要形式及設置規(guī)定
(一) 大型立柱廣告
① 大型雙面體立柱廣告。其版面高度不得大于6m,寬度不得大于18m,廣告下緣距地面不得小于15m。
② 大型三面體立柱廣告。其版面高度不得大于7m,寬度不得大于21m,廣告下緣距地面不得小于15m。
(二) 小型立柱廣告
① 小型單立柱廣告。其廣告牌版面面積不得大于2.5㎡,廣告下緣距地面不得小于4m。
② 小型雙立柱廣告。其廣告牌版面面積不得大于3㎡,廣告下緣距地面不得小于4m。
第四章 戶外招牌設置規(guī)定
第十九條 一般設置要求
(一) 同一街區(qū)相鄰建筑物上的戶外招牌,其形式、選材、體量、色彩、照明效果等應當達到整體協(xié)調統(tǒng)一。
(二) 同一路段上招牌的類型、大小、懸掛位置、出挑尺寸應當一致;不得在同一棟建筑上設置3種以上(不含3種)形式的戶外招牌。
(三) 對于沒有專用室外出入口的單位,附著式招牌應當在建筑外墻上整體規(guī)劃、集中組合設置,也可集中設置在落地式招牌上。
(四) 禁止在建(構)筑物室內內側利用玻璃或透明物,如窗戶、玻璃幕墻、觀光電梯等向外張貼招牌。
(五) 各類附著式招牌的設置不得改變建筑立面的構圖關系,且不得遮擋建筑有特色的立面細部。對于建筑立面上有線腳裝飾的建筑,戶外招牌的設置不得破壞分隔線腳的構圖關系;平行外墻式招牌厚度不宜超過相鄰豎向線腳的最大厚度。
(六) 戶外招牌用字應當符合國家語言文字的規(guī)范要求;使用外文時,應同時標注醒目的中文字符;中文字符應占據版面主體。
第1節(jié) 附著式戶外招牌設置規(guī)定
第二十條 平行于建(構)筑物外墻設置的招牌
(一) 允許平行于建(構)筑物外墻設置戶外招牌的位置(圖21)
① 建(構)筑物入口的兩側;
② 門楣上;
③ 建筑主體墻面;
④ 騎樓檐下;
⑤ 建(構)筑物頂部的墻面。
(二) 建(構)筑物頂部墻面的招牌設置要求(圖22)
圖22 建筑物頂部墻面招牌設置示意
① 招牌(包括招牌和結構)高度和寬度不得超出建(構)筑物外墻,外表面距離墻面不得大于0.3米;
② 招牌設置位置必須是有可附著的、安全性高的鋼筋水泥墻體或高強度的鋼梁構造之上;
③ 建(構)筑物頂部原則上一面只設一個招牌;
④ 招牌應采用鏤空樣式。
(三) 平行門楣的戶外招牌設置要求
① 符合本規(guī)范第十一條(六)的要求;
② 相鄰店面的戶外招牌應當分別設置,在同一建筑立面上統(tǒng)一設置的不同店面招牌之間的間距不得小于0.3米。
(四) 平行建筑主體墻面的戶外招牌,其面積不得大于所在墻體面積(扣除窗戶)的1/5,外表面距離墻面不得大于0.3米,應采用鏤空樣式,并不得超出墻體外沿。
(五) 平行騎樓檐下墻面的戶外招牌設置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十一條(七)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垂直于建筑物外墻的戶外招牌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十二條(二)的要求。
第2節(jié) 落地式戶外招牌設置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戶外落地式招牌
(一) 設置于企業(yè)辦公場所或建(構)筑物周邊的落地式招牌,宜設置在距離建(構)筑物12米范圍之內,不得大于20米。
(二) 落地式招牌原則上只能設置一個。
(三) 豎向獨立招牌最多不得多于四面。單面和雙面型的招牌寬度不得大于1.3米;三面型招牌單面寬度不得大于1.2米;四面型招牌單面寬度不得大于1米。高度不得超過6米(圖23)。
圖23 豎向獨立招牌設置示意圖
圖24 橫向獨立招牌設置示意圖
第五章 戶外廣告和招牌照明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廣告照明光源規(guī)定
(一) 廣告光源配置不得影響居民生活及交通安全;
(二) 在交通管制信號裝置周圍10m以內及其背景空間內的廣告照明,不得采用閃爍方式及輻射紅、黃、綠三色的光源照明;
(三) 在商業(yè)區(qū)、餐飲和娛樂區(qū)可采用霓虹燈廣告;
(四) 提倡采用LED等新型節(jié)能光源和燈具,提倡使用燈箱、櫥窗照明等內透光照明方式。
第二十四條 廣告照明亮度標準規(guī)定
(一) 投光照明和燈箱廣告照明亮度標準見表1、表2、表3 。
(二) 行政辦公區(qū)和商務辦公區(qū)適宜采用標志照明。
(三) 當廣告畫面顏色的效果為暖色調時用偏暖色光照明,為冷色調時則用偏冷色光照明。
表1 投光照明廣告亮度標準
表2 燈箱廣告畫面亮度標準(被照面面積不超過0.5 m2)
表3 廣告和標牌照明亮度的面積修正
第二十五條 廣告常用照明技術規(guī)定
(一) 燈箱廣告照明
① 廣告畫面光源附近亮度與遠離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為1.3~1.5,不得大于2。
② 光源應采用壽命大于8000h,顯色指數大于80和發(fā)光效率高的光源。
③ 燈箱廣告要保證合適的亮度。
(二) 投光燈廣告照明
① 光源應采用壽命大于10000h,顯色指數大于80和發(fā)光效率高的光源。
② 應采用體積小、重量輕、造型美觀,防腐蝕、耐候性好,燈具防護等級大于或等于IP65的燈具。
③ 燈具應維護簡便,有刻度指示,可方便調整照射角度,且具有良好的防水裝置。
④ 設置在樓頂的投光燈廣告牌,燈具及其支架不得外露;其它形式的投光燈廣告牌應盡量避免燈具及其支架外露;無法避免的外露燈具支架,其外觀顏色應與廣告畫面相協(xié)調。
⑤ 投光燈支架長度應不大于廣告牌高度的四分之一;廣告牌底部的寬水平角非對稱投光燈燈具的間隔距離應大于支架長度的2.5倍; 投光燈燈具最低(最高)部位不得高出或(低于)廣告牌頂邊(底邊)20°- 30°。
(三) 霓虹燈廣告照明
①霓虹燈制作和安裝,應符合《霓虹燈(燈箱)廣告工程技術標準》(試行)(NDT105-1998)和《霓虹燈安裝規(guī)范》(GB19653-2005)的規(guī)定。
②霓虹燈變壓器高壓接線柱必須保持清潔;連接變壓器與金屬電極的導線不得在絕緣老化或超負荷下運行。
③霓虹燈的制作應按相關標準和程序執(zhí)行。霓虹燈管的排氣真空度應達到10-15PA,充填氣壓應達到1.07-1.33KPA,并長期保持良好。
④接入的各臺霓虹燈變壓器的額定初級電流的總和,一般應小于30A。按照燈管的長度合理配用相應功率的變壓器,不允許超負載或負載不足。
第二十六條 廣告用電安全規(guī)定
(一) 廣告用電應以低壓配電(霓虹燈廣告除外),要求采用三相五線制供電,電路設計應符合《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guī)范》(JGJ/T16-92)的規(guī)定。
(二) 廣告照明電路系統(tǒng)必須可靠接地,其燈具的絕緣等級應大于或等于一級.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確保用電安全。
(三) 廣告照明電路敷設必須穿入阻燃的PPR管安裝, PPR管應盡量走電井或隱蔽安裝,不準拉飛線。
(四) 設置位置較高的鋼結構廣告應同時安裝可靠的防雷電裝置,防雷措施應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GB50057-1994)的相關規(guī)定。
第六章 戶外廣告和招牌維護與保養(yǎng)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日常維護與保養(yǎng)要求
(一) 對戶外廣告鋼結構防腐保養(yǎng)必須每年進行一次,發(fā)現有銹蝕、油漆脫落、龜裂、風化等現象,應進行清理、除銹、修復和重新涂裝。
(二) 當涂層表面光澤失去達80%、表面粗糙、風化龜裂達25%和漆膜起殼時,應及時維護。
(三) 對鋼結構構件連接點(焊縫、螺栓、錨栓)應每年檢查一次,發(fā)現節(jié)點松動或焊縫有裂痕,應及時加固、修復和重新焊接。
(四) 對照明、供電、電器控制設備、防雷裝置應每月維護一次,一旦出現電線絕緣材料損壞、導線外露時要及時包扎好,確保不發(fā)生漏電現象。
(五) 戶外廣告應無殘缺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廣告,應保持顯示完好。如有殘缺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或顯示不完整,應于一周內維修或更換。
(六) 對電腦噴繪形式的戶外廣告,應每6個月清理維護一次,確保噴繪畫面完好整潔。
(七) 設置在道路兩側的落地式燈箱廣告、公交候車亭等設施上燈箱廣告應每周清理一次,確保燈箱廣告牌面完好整潔;設置在建(構)筑物其它位置的燈箱廣告,每三個月應清理一次。
(八) 經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裁定為破損殘舊的戶外廣告,應于一周內維修翻新。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特殊期間的維護與保養(yǎng)要求
(一) 遇臺風、汛期、暴雨,應對戶外廣告鋼結構進行突擊檢修和維護保養(yǎng),對鋼結構面板連接的牢固程度進行加固處理,重點是結構強度、剛度和結構節(jié)、連接焊縫、螺栓、地腳螺栓(錨栓)。
(二) 在大風季節(jié),應對戶外廣告鋼結構面板連接的牢固程度進行檢修保養(yǎng)和加固處理,尤其是面板的螺釘(包括鉚釘)、材料的風化、銹蝕程度;薄膜結構的廣告畫面,應對其牢固度、風化、老化程度進行檢修和加固,鋼繩的綁扎應牢固可靠。
(三) 在大風雷雨季節(jié)和梅雨季節(jié),應檢查避雷設施和電器安全保險設置,保證安全、正常使用。
(四) 遇重大節(jié)慶日和重大活動需要,戶外廣告設置人應該根據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對戶外廣告進行維護保養(yǎng)。
第七章 戶外廣告和招牌規(guī)劃審批
第二十九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主管部門
清遠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局負責市規(guī)劃區(qū)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規(guī)劃建設核準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戶外廣告發(fā)布的經營資質審核、內容登記及其監(jiān)督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實施本規(guī)定。
第三十條 載體使用權的取得
利用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載體使用權應通過拍賣、招標的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載體使用權可通過協(xié)議、拍賣等方式取得。
第三十一條 載體使用權的轉讓
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可依法轉讓,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設置申請
(一) 利用公共載體和非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設置者應向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應先征求市環(huán)境衛(wèi)生主管部門的意見,再向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 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干線公路及其兩側規(guī)定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的,應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再向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四)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① 載體使用權證明;
② 載體位置關系圖;
③ 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圖及效果圖;
④ 戶外廣告設施制作說明及安全維護措施;
⑤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條 設置審批
審批部門應自收到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之日起1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審定通知書,戶外廣告設施經有關部門竣工驗收合格,頒發(fā)《臨時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后方可投入使用;對申請材料不齊的,應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資料。在規(guī)定時間內申請人未補充材料的,視同撤回申請。申請人仍需設置戶外廣告的,應重新申請。
第三十四條 設置期限及要求
一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許可期限不超過2年,立柱廣告不得超過5年,電子顯示牌(屏)原則上不超過6年。期滿需繼續(xù)設置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者應于《臨時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期滿前30日內辦理延期手續(xù)。未辦理延期手續(xù)的視為違章戶外廣告和招牌,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者應于設置期滿后20日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和招牌及其設施。
第三十五條 設置變更
戶外廣告和招牌應按批準的位置、形式、規(guī)格、效果圖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設置審批程序辦理。
戶外廣告和招牌內容需要變更的,應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六條 所有戶外廣告和招牌審批通過后具有唯一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許可證編號。
第三十七條 驗收合格的戶外廣告和招牌應在廣告和招牌底部或立柱顯眼的位置,以紅色噴漆注明該廣告的許可證編號及設置年限。
第三十八條 發(fā)布登記
申請人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后,應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和招牌發(fā)布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九條 保護和拆除補償
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和招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有、拆除、遮蓋、涂改、損壞;因城市規(guī)劃調整或公共利益必須拆除的,撤回原《臨時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設置者應當服從。對于已到期的不予補償,尚未到期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guī)定由清遠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9月17日起施行的《清遠市戶外廣告設置規(guī)劃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