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米蘭工貿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經清遠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清府函〔2024〕299號),依法整體收回你公司名下國土證證號分別為:清遠市國用(2009)第01140號、清遠市國用(2009)第01136號、清遠市國用(2009)第01137號和清城區(qū)國用(2003)字第00843號,面積共112.3513畝的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具體收回和補償工作由清遠市土地開發(fā)儲備局依法負責落實。
依據《自然資源聽證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2號)規(guī)定,上述涉及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在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特此公告。
附件:國有土地使用證(清遠市國用(2009)第01140號、清遠市國用第01136號、清遠市國用(2009)第01137號、清城區(qū)國用(2003)字00843號).pdf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