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國土資利用發(fā)〔2015〕147號
歐文沖公民:
你于2015年3月23日向我局申請辦理位于新城B11號區(qū)炒沙新村231號的80平方米拆遷安置用地(宗地編號為:B11000099)的劃撥手續(xù),我局于2015年4月10日以《關于同意劃撥謝金華等39戶拆遷安置用地的批復》(清國土資利用發(fā)﹝2015﹞75號)給予批準使用,并于2015年5月8日辦理了土地登記手續(xù),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證號為清市府國用﹝2015﹞第00248號)。
由于其他人對該宗地權屬提出異議,經核查,你報來的《房屋征拆補償協(xié)議書》已于2009年7月向我局申請辦理了位于新城B11號區(qū)炒沙新村224號80平方米土地劃撥手續(xù),我局以《關于歐文沖要求辦理土地使用權的批復》(清國土資(建)函﹝2009﹞65號)已予批復,并于2009年7月30日辦理了土地登記手續(xù)。因此,你于2015年3月23申請辦理位于新城B11號區(qū)炒沙新村231號土地劃撥手續(xù)所提供的《房屋征拆補償協(xié)議書》等資料屬重復、虛假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有關規(guī)定,現決定如下:
撤消《關于同意劃撥謝金華等39戶拆遷安置用地的批復》(清國土資利用發(fā)﹝2015﹞75號)中歐文沖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決定書。
請清遠市土地登記中心按有關程序辦理土地使用證注銷手續(xù)。
如對本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在9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復議或者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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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國土資源局
201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