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國土資函〔2014〕34號
關于收回清遠八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書
清遠八達股有限公司:
??????? 因建設北江東路、倫洲大道南北引道、南岸綠道等三項工程的需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經(jīng)清遠市人民政府同意(清府辦函﹝2014﹞19號),對你公司位于K2號區(qū)的部分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如下:
??????? 一、收回你公司位于清遠市新城K2號區(qū),證號為清市府國用(2009)字第00563號,地號為K0200502,用途為綜合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為19464.42平方米,現(xiàn)收回其中14761.03平方米;位于清遠市新城K2號區(qū),證號為清市府國用(2009)第00564號,地號為K0200504,用途為綜合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為17063.94平方米,現(xiàn)收回其中1631.12平方米;位于清遠市新城K2號區(qū),證號為清市府國用(2009)第00565號,地號為K0200503,用途為綜合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為18957.83平方米,現(xiàn)收回其中156.52平方米;位于清遠市新城K2號區(qū),證號為清市府國用(2009)第00562號,地號為K0200501,用途為綜合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為14080.19平方米,現(xiàn)收回其中2528.58平方米。
????????二、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對上述宗地進行轉(zhuǎn)讓、租賃、抵押等活動。
??????? 三、由清遠市土地儲備局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適當補償。
???????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nèi)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在90日內(nèi)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復議或者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清遠市國土資源局
20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