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會簽下發(fā)了《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切實解決實踐中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和相關記錄管理不當導致信息泄露,影響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歸社會等問題。
《實施辦法》全文共計26條,涵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定義及范圍、封存情形、封存主體及程序、查詢主體及申請條件、提供查詢服務的主體及程序、解除封存的條件及后果、保密義務及相關責任等內容。
封存內容力求全面。對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應封盡封”。《實施辦法》規(guī)定,
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訴訟終結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開;
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后,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相關部門應當主動對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對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應當標注“含犯罪記錄封存信息”,并對相關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對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處罰、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記錄,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幫教考察、心理疏導、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記錄也應當依法封存。
對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要注意對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對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辦結的案件符合犯罪記錄或者相關記錄封存條件的,也應當予以封存。
封存措施力求有效。《實施辦法》明確,
對所有的案件材料,應當執(zhí)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加密處理,執(zhí)行嚴格的保管制度。
除了紙質卷宗、檔案材料等實質化封存外,電子數(shù)據(jù)也應當同步封存、加密、單獨管理,并設置嚴格的查詢權限。
此外,規(guī)定了封存的案件材料不得向任何平臺提供或者授權相關平臺對接,不得授權網絡平臺通過聯(lián)網直接查詢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均負有在所負責的訴訟環(huán)節(jié)告知知悉未成年人涉案信息的人員相關未成年人隱私、信息保護規(guī)定的義務,以及規(guī)定了不履行該義務的法律責任。
另外,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后,非因法定情況,不得解封,但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其之前的犯罪記錄。
查詢程序力求嚴格。
《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查詢主體。依法嚴格限制了單位查詢主體,沒有國家規(guī)定的,有關單位查詢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不予許可。對于個人查詢本人犯罪記錄可以依申請受理。
嚴格查詢程序,明確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未成年人涉罪記錄。對于有關單位和個人查詢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申請,認真審核申請理由、依據(jù)和目的,嚴格把關,及時答復。
明確了出具證明的形式,對于經查詢確實存在應當封存的犯罪記錄,應當出具統(tǒng)一格式的、與完全沒有任何犯罪記錄人員相同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并后附統(tǒng)一格式。
對于許可查詢的,應當告知查詢單位及相關人員嚴格按照查詢目的和使用范圍使用有關信息,嚴格遵守保密義務,不按規(guī)定使用所查詢的記錄或者違反規(guī)定泄露相關信息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此外,為便于工作,《實施辦法》中維持了目前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職權分別提供犯罪記錄查詢服務的做法。
責任追究力求到位。
《實施辦法》明確了對信息不當泄露的法律責任。其中規(guī)定承擔犯罪記錄封存、保護未成年人隱私、信息工作的公職人員,不當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或者隱私、信息的,應當予以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給國家、個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對犯罪記錄封存工作的檢察監(jiān)督權,規(guī)定檢察機關應當將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和隱私、信息保護的全過程納入檢察監(jiān)督范圍之內,相關部門在收到糾正意見后要及時審查和反饋。
據(jù)悉,下一步,相關部門將以《實施辦法》為抓手,加強部門間的聯(lián)動和配合,共同抓好制度落實。此外,加強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進一步研究,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爭議問題及前沿性問題進行深入調研、論證,科學總結司法實踐中的經驗以及工作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適時修改完善《實施辦法》,最大限度發(fā)揮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價值。(點擊查看詳細信息)
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 法院應載明此前犯罪記錄
據(jù)介紹,《實施辦法》對成年后又實施故意犯罪應當如何處理封存的犯罪記錄問題做出明確規(guī)定。綜合考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設立的目的、被告人前罪的改造情況、后罪的主觀惡性等因素,《實施辦法》明確,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其之前的犯罪記錄。
此外,《實施辦法》明確,對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封存機關應當對其犯罪記錄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時實施新的犯罪,且新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shù)罪并罰后被決定執(zhí)行刑罰超過五年有期徒刑的;(二)發(fā)現(xiàn)未成年時實施的漏罪,且漏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shù)罪并罰后被決定執(zhí)行刑罰超過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經審判監(jiān)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入伍、就業(yè)時免除犯罪記錄報告義務
《實施辦法》規(guī)定,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應當貫徹及時、有效的原則。對于犯罪記錄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業(yè)時免除犯罪記錄的報告義務。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因涉嫌再次犯罪接受司法機關調查時,應當主動、如實地供述其犯罪記錄情況,不得回避、隱瞞。
《實施辦法》明確,對于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不予公開,并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檔案庫,執(zhí)行嚴格的保管制度。對于電子信息系統(tǒng)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數(shù)據(jù),應當加設封存標記,未經法定查詢程序,不得進行信息查詢、共享及復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數(shù)據(jù)不得向外部平臺提供或對接。
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