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清遠市執(zhí)行第五階段
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告
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進一步改善我市環(huán)境空氣質(zhì)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環(huán)境保護部及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印發(fā)的《關于實施第五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4號)、《廣東省環(huán)境保護廳關于廣東省提前執(zhí)行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告》(粵環(huán)〔2015〕16號)、《廣東省環(huán)境保護廳關于做好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工作的通知》(粵環(huán)〔2015〕28號)的要求,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包括《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GB18352.5-2013)和《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fā)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Ⅴ階段排放控制要求(以下簡稱“國五標準”)。
二、自2016年4月1日起,在清遠市所有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汽油車、輕型柴油客車、重型柴油車(僅公交、環(huán)衛(wèi)、郵政用途),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清遠市所有制造的輕型汽油車、重型柴油車(僅公交、環(huán)衛(wèi)、郵政用途),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在清遠市所有制造、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重型柴油客車,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
四、自2017年7月1日起,在清遠市所有制造、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除客車和公交、環(huán)衛(wèi)、郵政用途以外的重型柴油車,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清遠市所有制造的輕型柴油客車,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在清遠市所有制造、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除客車用途以外的輕型柴油車,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
六、根據(jù)《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的規(guī)定,自上述標準正式開始實施時起,辦理新車注冊登記、外地轉(zhuǎn)入的變更登記和轉(zhuǎn)移登記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xù)。
七、達到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車型目錄,可登錄廣東省環(huán)境保護公眾網(wǎng)(http://gdep.gov.cn/)查詢。
八、車用成品油供應企業(yè)及自備車用燃料企業(yè)應當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廣使用國Ⅴ車用燃油的通知》(粵府函〔2014〕107號)及《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清遠市全面推廣使用國Ⅴ車用燃油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函〔2014〕123號)的要求,按時保質(zhì)供應國Ⅴ車用燃油,并建立柴油車車用尿素的供應體系,以適應實施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需要。
九、汽車生產(chǎn)、進口企業(yè)作為環(huán)保生產(chǎn)一致性管理的責任主體,應按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有關規(guī)定,向社會公布其生產(chǎn)、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和污染控制技術(shù)信息,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確保實際生產(chǎn)、銷售的車輛達到排放標準要求。
十、上述事項中所述“清遠市”包括清城區(qū)、清新區(qū)、英德市、連州市、佛岡縣、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連南瑤族自治縣以及陽山縣等8個縣(市、區(qū))。
十一、違反本通告規(guī)定,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guī)處理。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