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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清遠市規(guī)劃區(qū)建(構(gòu))筑物退讓規(guī)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17-03-24 02:08:25 來源:市政府辦公室 訪問量: -
      【字體:

      QYFG2017006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清遠市

      規(guī)劃區(qū)建(構(gòu))筑物退讓規(guī)劃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gòu):

      《清遠市規(guī)劃區(qū)建(構(gòu))筑物退讓規(guī)劃管理辦法》已經(jīng)七屆第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3月13日

      清遠市規(guī)劃區(qū)建(構(gòu))筑物退讓規(guī)劃

      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本市建(構(gòu))筑物的退讓距離,加強建(構(gòu))筑物退讓的規(guī)劃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nèi)的建(構(gòu))筑物建設,適用本辦法。本市的其他地區(qū)可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nèi)的建(構(gòu))筑物退讓距離除必須符合國家、省相關規(guī)范以及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并應同時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引水工程等水利設施不受本辦法退讓距離限制。

      第二章??(構(gòu))筑物退讓道路紅線控制?

      第四條??沿城市道路兩側(cè)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gòu))筑物,除批準的詳細規(guī)劃另有規(guī)定外,其退讓道路紅線的距離按表1執(zhí)行。

      表1??建(構(gòu))筑物退讓道路紅線表

      ?????道路等級

      道路紅線參考寬度W(m)

      建(構(gòu))筑物最小退讓距離(m)

      快速路

      主道(30~60)+雙側(cè)輔道(24~40)

      15

      城市主干路

      36≤W≤60

      13

      城市次干路

      24≤W<36

      10

      城市支路

      15≤W<24

      5

      其他道路

      7≤W<15

      3

      注:?[1]本表所指建(構(gòu))筑物為地面建(構(gòu))筑物,地下建筑另行規(guī)定。

      [2]建(構(gòu))筑物退讓公路標準按《廣東省公路條例》要求執(zhí)行。

      [3]屬于城市道路范圍的部分公路段,退縮距離按表1執(zhí)行。

      第五條??對已批準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的項目、周邊建筑已基本建成、整段道路的景觀風貌已基本形成的街區(qū),執(zhí)行第四條退讓距離確有困難時,規(guī)劃主管部門應根據(jù)實際情況參照執(zhí)行。當已批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和已核發(fā)規(guī)劃設計條件的項目所要求的退讓距離大于本章規(guī)定時按原退讓要求執(zhí)行。

      第六條??廣清大道與清遠大道兩側(cè)建(構(gòu))筑物退縮距離原則上需滿足退讓道路紅線(道路控制線)不小于5米,已批規(guī)劃或因道路建設時置換土地的地塊仍按原規(guī)定的道路控制線控制,無需退縮道路紅線(道路控制線)。

      第七條??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構(gòu))筑物后退道路紅線的距離,除滿足表1的要求外,還必須滿足道路交通安全視距及城市景觀的要求,具體退縮辦法詳見圖1。

      1???(構(gòu))筑物退讓道路交叉口范圍示意圖

      注:當?shù)缆芳t線寬度18W<36的道路與道路紅線寬度36的道路相交時統(tǒng)一按道路紅線寬度18W<36道路的退縮辦法執(zhí)行。

      ?????????當?shù)缆芳t線寬度<18的道路與其他等級道路相交時按圓曲線切點連線退讓3米執(zhí)行

      第八條??新建影劇院、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超市)、中小學、交通樞紐建筑、城市綜合體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建筑,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紅線的距離范圍內(nèi),應增設集散廣場,并應留出足夠的停車位及停車場地;建筑退讓主要出入口方向的道路紅線距離不小于20米。

      第九條??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層建筑,其塔樓部分應在表1中最小退讓距離的基礎上相應加大后退距離,增加退縮≥10米。

      第十條??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臺階、花池、化糞池等退讓紅線寬度≥15米的道路紅線的距離≥5米,退讓紅線寬度<15米的道路紅線的距離≥3米。

      第十一條??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臺階、花池、化糞池等的建設應與道路人行道的標高相協(xié)調(diào),化糞池、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標高不得高于相應人行道標高。

      第十二條??退讓道路紅線用地內(nèi)除規(guī)劃允許設置綠化小品外,不得建設大門、門房以及任何建(構(gòu))筑物,如需在退讓范圍內(nèi)布置臨時停車位,應在該道路整體規(guī)劃設計的基礎上建設,且在退讓距離范圍內(nèi)建設的停車位一律不計入配建停車位指標。

      第十三條??在退讓道路紅線范圍內(nèi)建設的綠化、小品、臨時停車位等,由用地權(quán)屬單位負責建設,但應納入城市公共開放空間,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管理,不得占為私用,不得出讓,并應經(jī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建設;當?shù)缆犯脑煨枰瑫r對其進行改造時,權(quán)屬單位(或業(yè)主)必須予以配合并無償提供所需的用地。

      第十四條??在有城市設計要求的重要商業(yè)街區(qū)底層設置連續(xù)騎樓空間的商業(yè)建筑,其退讓道路紅線的距離由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另行確定。

      第十五條??城市景觀路兩側(cè)、歷史街區(qū)和其他有特殊景觀要求的地段,要綜合考慮建(構(gòu))筑物與周邊景觀和環(huán)境的協(xié)調(diào),其退讓城市道路紅線的距離,由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另行確定。

      第三章??建(構(gòu))筑物退讓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

      第十六條??沿城市高架道路兩側(cè)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gòu))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線邊緣線后退距離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邊緣線后退距離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七條??建(構(gòu))筑物相鄰城市立交,建筑退讓立交高架匝道邊緣線的距離應不少于25米。交叉口設有立交控制線的,建筑退讓立交控制線≥15米,并應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關要求。

      第十八條??在建成區(qū)或原已批規(guī)劃項目周邊由于城市建設需要增設或擴大城市立交范圍時,城市立交的建設應確保立交高架匝道邊緣線距離建筑物≥6米。

      第十九條??距高速公路邊緣線50米范圍內(nèi),除停車場、加油站、公廁等為高速公路服務的設施外,不得布置其他任何建(構(gòu))筑物。

      第四章??建(構(gòu))筑退讓城市軌道(鐵路)交通控制線

      第二十條??城市軌道(鐵路)交通主要包括輕軌和鐵路,根據(jù)軌道所處位置,有地下軌道、地面軌道和高架軌道三種形式。

      第二十一條??除地面軌道、鐵路管理維護等必需的少量建(構(gòu))筑物外,在地面軌道、鐵路的干線兩側(cè)的其他建(構(gòu))筑物,與最外側(cè)鋼軌的距離≥35米,與支線、專用線最外側(cè)鋼軌距離≥20米。地面軌道、鐵路兩側(cè)修建圍墻,其高度3米。

      第二十二條??在鐵路道口、橋梁附近進行建設的,須符合鐵路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五章??建(構(gòu))筑退讓水系、河涌、排洪(澇)渠、灌溉渠

      第二十三條??當建(構(gòu))筑物臨水系、河涌、排洪(澇)渠、灌溉渠等布置時,建筑紅線退讓水系、河、渠的距離應滿足水利部門的規(guī)定,且其退讓水系、河、渠的規(guī)劃藍線距離按表2控制。

      表2??建(構(gòu))筑物退讓河道、水系藍線表

      藍線寬度等級

      水系藍線寬度W(m)

      建筑最小退讓距離(m)

      開放水域

      北江、大燕河、飛來湖、燕湖、筆架河及其它人工湖、水庫等

      20

      大河道、大河涌

      W20

      15

      小河道、小河涌

      10W<20

      10

      溝、渠

      3W<10

      8

      其他小水體

      W<3

      3

      注:[1]?本表所指建(構(gòu))筑物包含地面和地下建(構(gòu))筑物。

      第二十四條??當建(構(gòu))筑物隔城市道路臨水系、河涌、排洪(澇)渠等布置時,按退讓城市道路紅線的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結(jié)合水體景觀設計供公眾使用(非為開發(fā)項目本身服務的)的公共建筑、景觀小品等在滿足水利部門的規(guī)定外,不受本章退讓距離限制。

      第二十六條??為增加景觀效果在本建設項目內(nèi)設置的水域(非公共水域或排洪排澇水域),不受本章退讓距離限制。

      第六章??圍墻設置

      第二十七條??圍墻建設須經(jīng)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圍墻一律按一般建(構(gòu))筑物對待,滿足退讓道路紅線、軌道交通、立交、河涌等各項退讓要求,不得凸入退讓距離范圍之內(nèi)。

      第二十八條??體育場館、影劇院、賓館、飯店、圖書館、展覽館等對社會公眾開放的公共建筑,除有特殊要求外,其外圍不得修建圍墻。

      第二十九條??鼓勵居住區(qū)不設圍墻,建設開放式住宅小區(qū)。居住區(qū)如設置圍墻,應設置通透圍墻,且圍墻整體的通透率不得小于75%,沿圍墻宜布置綠化,或以綠籬代替圍墻。

      第三十條??除道路施工的臨時圍墻外,施工場地的臨時圍墻不得凸入道路紅線,不得占用公共空間和公共綠地。城區(qū)主要路段的臨時圍墻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臨時圍墻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且不得以素磚墻、素鐵皮作為圍墻,并應當對圍墻進行美化。

      ?

      第七章??(構(gòu))筑物退讓用地紅線控制

      第三十一條??沿建設用地紅線布置的建筑物,其退讓紅線距離按表3規(guī)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離,當用地紅線外臨近其他建(構(gòu))筑物時,還應滿足消防間距、日照間距的相關規(guī)定要求。

      表3建筑后退用地紅線距離控制表

      居住建筑

      文、教、衛(wèi)建筑

      其他非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倍數(shù)

      最小距(m)

      建筑高度倍數(shù)

      最小距(m)

      建筑高度倍數(shù)

      最小距離(m)

      一般地區(qū)

      主要朝向

      低層

      0.5

      4

      0.6

      5

      ?

      3.5

      多層、中高層

      0.5

      7

      0.5

      8

      ?

      6

      高層

      0.25

      10

      0.4

      12

      ?

      8

      次要朝向

      低層

      0.25

      3

      0.5

      3

      ?

      3

      多層、中高層

      0.25

      5

      0.4

      6

      ?

      3

      高層

      0.125

      6.5

      0.2

      9

      ?

      6.5

      舊城改建區(qū)

      主要朝向

      低層

      0.4

      3

      0.5

      4

      ?

      2.5

      多層、中高層

      0.4

      6

      0.5

      6

      ?

      5

      高層

      0.2

      9

      0.25

      10

      ?

      8

      次要朝向

      低層

      0.2

      2

      0.4

      3

      ?

      3

      多層、中高層

      0.2

      3

      0.25

      4

      ?

      3

      高層

      0.1

      6.5

      0.125

      7

      ?

      6.5

      注:?[1]當建筑的主要朝向為東西向時,各個方向的退讓距離均應按主要朝向控制。

      [2]中高層、多層、低層建筑側(cè)面寬度大于14m、高層建筑側(cè)面寬度大于20m時,其各個方向的退讓距離均應按主要朝向控制。

      [3]一般地區(qū)是指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nèi)各類新開發(fā)小區(qū)。

      ?????[4]舊城改建區(qū)是指舊城、各街辦、各鎮(zhèn)老街區(qū)的建成區(qū)范圍,不含新開發(fā)的用地。

      第三十二條??用地紅線外有其他現(xiàn)有永久性建筑的(包括已有建筑、在建建筑、已通過審批待建建筑),除必須符合表3退讓距離的規(guī)定外,必須同時符合建筑間距、日照間距和防火間距的有關規(guī)定,且應按照新建建筑遷就現(xiàn)有建筑的原則進行退讓。

      第三十三條??兩地塊間的建筑相鄰布置且不能確定另一地塊的總平面布置時,建筑后退用地紅線的距離按本建筑為較高一側(cè)的建筑間距的1/2進行退讓,且必須同時符合表3退讓距離的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當建設用地相鄰公園、綠地、廣場等開敞空間時,各類建筑最小退讓紅線距離按表3中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讓距離控制。

      第三十五條??工業(yè)廠房、倉庫退讓用地紅線的距離≥5米。

      第三十六條??當建設用地相鄰城市道路時,各類建(構(gòu))筑最小退讓紅線距離按本辦法第二章退讓道路紅線距離控制。?

      第三十七條??地下建(構(gòu))筑物退讓用地紅線的距離≥5米,且圍護樁和自用管線等不得超過用地界線。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的解釋權(quán)在清遠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局。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7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清遠市規(guī)劃區(qū)建(構(gòu))筑物退讓規(guī)劃管理辦法》(試行)(清規(guī)〔2015〕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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