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該房屋屬于清遠市區(qū)范圍內,則可在清遠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房屋轉移登記(買賣或者贈與)材料清單如下: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證明材料(存量房買賣合同/贈與合同); 5.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繳納稅費的,應當提交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稅費繳納憑證; 6.若原產權證上注明“房改出售房”或“標準價售房”屬于一次房改房,這類房屋轉移(繼承除外)的,在發(fā)證時需要繳交“(稅務局計稅價-原標準價購房金額)×20%”的增值金以及繳交“(稅務局計稅價÷套內建筑面積)×分攤面積×系數(shù)”的公攤費用(步梯房系數(shù)=0.07、電梯房系數(shù)=0.18); 7.稅務材料: (1)原購房發(fā)票、契稅完稅證明及其他相關完稅資料合理費用等合法憑證原件(如無法提供,個人的需提供轉讓方簽名加蓋手指模的《承諾書》,企業(yè)的需提供房屋重置成本報告); (2)《權屬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諾書》(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廣東省內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免征個人所得稅時需提供,必須由轉讓方親筆簽名并加蓋手指模); (3)《購房人家庭住房情況誠信保證書》(受讓方本次所購住房在清遠市清城區(qū)或清新區(qū)內屬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時提供,必須由購房人親筆簽名并加蓋手指摸); (4)戶口簿(夫妻雙方、未成年子女及未成年兄弟姐妹)(省內申請人為戶主可共享獲取的,免提交); (5)婚姻狀況證明(享受個人所得稅稅收優(yōu)惠、契稅稅收優(yōu)惠時提供)(省內可共享獲取的,免提交); (6)房屋購買時間相關證明(對通過繼承、遺囑、離婚、贍養(yǎng)關系、直系親屬贈與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發(fā)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買時間確定,可提供相關材料確認購買時間)。 8.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二)咨詢電話為:0763-3363715,核發(fā)房產不動產權屬證書收取住宅類不動產登記費為80元/件,非住宅類不動產登記費為550元/件,房改房還需繳交公攤費用、土地出讓金以及契稅,屬于標準價售房的還需要繳交增值金,上述房產辦理登記需繳納的稅費,建議咨詢對應的稅務部門。